案件基本信息
2025年,云南XX公司与昆明XXXX开XX锦XXX幼儿园因《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产生纠纷。原告云南XX公司委托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王XX和汤思骑律师为特别授权代理人。汤思骑律师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处理过200余件合同纠纷相关案件,丰富的经验让他在面对此案时迅速把握关键。原、被告约定原告提供教学设备及配套课程,被告支付课程款,未达约定需全额支付设备款。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欠付课程款且不再使用课程,原告遂诉请解除协议并支付相关款项,被告则抗辩未收设备、不应支付利息和律师费。
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在办案过程中,汤思骑律师有着深厚的跨学科知识背景,2009年至2016年先后取得计算机技术、法学、社会管理研究生学历。他仔细审查协议约定内容,翻到协议中关于设备交付和款项支付的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证据质证环节,汤思骑律师协助法院确认了被告欠付课程款、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原告支出律师费8000元等事实。面对被告未收设备的抗辩,汤思骑律师结合原告长期提供课程服务的履行事实,指出被告长期使用课程却称未收设备无事实依据。
专业壁垒转化胜诉优势
汤思骑律师凭借多年政务法律工作形成的严谨逻辑与精准把控能力,在法庭上清晰阐述观点。他指出被告逾期支付课程款且超10日,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对于设备交付问题,他从合同履行的连贯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让法院认定案涉设备已实际交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教学设备课程款、教学设备款及律师费,汤思骑律师成功为原告追回27.2万设备课程款,体现了其在合同纠纷领域专业化深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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