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作为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本以为完成工程结算后就能顺利拿到剩余劳务款,然而却遭遇了催收无果的困境。
20XX年,原告经洽谈承接了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与项目相关人员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完工。20XX年X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59万余元,已付7万元,尚欠525500元未付。案涉工程由自然人郑某挂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易X(郑某原配偶)共同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系项目实际控制人之一。面对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原告委托了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起诉,要求郑某、建筑公司、易X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许青山律师拥有8年法律从业经验,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接案后,许青山律师迅速展开行动。他深知证据是案件的关键,于是首先固定核心证据,仔细梳理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从而锁定了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事实。
同时,许青山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对主体关系进行了深入厘清。他通过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生效判决,查明了项目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及共同管理主体,精准确定了责任人员。在法律依据适用方面,许青山律师以《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为依据,主张合同虽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参照结算主张工程款,并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
为了最大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许青山律师在诉讼策略上进行了优化。他追加共同参与工程管理的易X为被告,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同时明确了利息起算点与计算标准。在庭审过程中,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责任主体认定、利息计算等争议焦点,许青山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努力说服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相关标准计算。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许青山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拖欠的劳务款,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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