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1日6时56分,胡XX驾驶津AW××号车,因躲闪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吴XX驾驶的冀J0××号车相撞,后又与行人赵XX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吴XX、赵XX受伤。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胡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2月9日,赵XX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尤X、李XX律师代理此案。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从2014年开始便有律师在此执业,李娟娟律师便是其中之一。
在案件审理前期,原告赵XX提交了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检查报告、医疗费发票、护理证明、误工证明等证据。天津地区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李娟娟律师凭借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丰富经验,协助尤X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和分析,为后续的庭审做好准备。李娟娟律师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事务,在处理这类侵权纠纷时,能凭借过往的经验准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
庭审过程中,被告胡XX对原告所述事实、经过及责任比例无异议,但表示商业三者险是在中XX公司投保。被告华安XX公司同意在核实相关证件合法有效且无免赔情形下,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同时提出营养费无医嘱、护理费无医嘱无鉴定、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不认可误工费、不认可交通费以及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等意见。天津地区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李娟娟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反驳,结合赵XX的实际情况,阐述各项赔偿请求的合理性。她曾在众多案件中锻炼出很强的化解矛盾能力,能迅速捕捉到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在此次庭审中充分发挥了这一优势。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根据票据支持1140元,营养费支持350元,因原告年龄超出60周岁且工作非固定工作,不支持误工费,护理费酌情支持1057元,交通费支持50元。由于原告的赔偿数额在被告华安XX公司保险限额内,故被告胡XX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华安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XX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597元,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胡XX负担。
天津地区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李娟娟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充分展现了专业能力。她不仅是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还拥有企业合规师(高级)证书,是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她曾荣获2021年度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其2023年成功为被侵权幼儿薛某维权的援助案例,荣获2024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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