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没有购房能力的状况下,经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和高X、汪X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一套房产,约定总房款XXX元。丁XX先支付了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就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她没去银行申请贷款,而是把房产多次抵押给他人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等,还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另外,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丁XX的辩护人施亚军律师提出了对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还指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对于合同诈骗部分,有被害人高X的陈述,还有证人刘XX、顾XX等多人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意见、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条、抵押合同、微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丁XX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骗取房产并抵押借款逃匿的事实。对于伪造公司印章部分,有证人朱XX、孔X等的证言,还有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了丁XX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她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也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由于她犯数罪,所以要数罪并罚。虽然丁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辩护人提出的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一情节,并无证据证实,且该情节不属于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本案由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的施亚军律师代理。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较长,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房产交易等重大合同签订过程中,一定要对对方的信用和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考察。对于卖方来说,要注意款项的支付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到账,避免像本案中的被害人一样遭受巨大损失。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要保留好各种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丁XX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但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施亚军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四川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坚实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犯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众多同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才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案件的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施亚军律师一直坚持把认真、严谨作为执业之基,把诚信、立信作为执业之本,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