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当事人甲经营着一家企业,为了业务需求,通过一些途径购买了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总量达XXX余条,经过筛选后留存了48000余条。不过,后续当事人仅少量联系了信息对应主体,不仅未促成实际业务,也未从中获利,之后还将留存信息删除了。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2025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购买信息的使用用途是否合法?
法院查明:当事人主张购买信息系经营需要,但在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属于违规违法的行为。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认为,由于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使用用途无法认定为合法。被告(当事人甲)则主张购买信息是为了企业经营。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观点。因为当事人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所以不能界定为合法使用。按照相关规定,不能界定为合法使用,就要按“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来判断,而当事人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构成犯罪。
第二,当事人是否应被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行为;同时当事人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且当事人未获利,还及时删除了信息,有悔罪表现。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方(赵骄虎律师辩护)则重点聚焦“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结合当事人悔罪表现,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方的部分观点。法院认为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结合“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最终对其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适用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一定要确保用途合法,避免因为违法用途而触犯法律。其次,如果不小心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是可以争取从宽处理的。最后,要有悔罪表现,比如及时弥补损失等,这在量刑时会起到积极作用。
结尾
在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对当事人适用缓刑。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赵骄虎律师。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近200起同类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量刑的关键作用。他前期争取不起诉,后期又重点聚焦有利情节进行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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