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申某某和于XX在2002年登记结婚。2015年起,于XX和李XX建立了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持续到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于XX在这6年间,未经她同意,通过银行转账、购置房产和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了李XX。申某某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还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李XX构成不当得利,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XX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核心争议点
第一,于XX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第二,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赠与财产的金额该如何核定?
第四,被告的反向转账能否抵销赠与金额?
第五,被告领取的工资社保是否应作为赠与财产返还?
第六,保函费该由谁承担?
于XX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于XX和申某某是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XX未经申某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XX。原告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辩称,她不知晓于XX的已婚状态,系被于XX欺骗,自身为受害者,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法院最终认定,于XX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被告取得财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于XX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去世。原告主张,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她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所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最终认定,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原告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赠与财产的金额该如何核定
法院查明,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会谦通过多平台向被告转账合计536200.84元,于会谦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原告主张,这些款项都应作为赠与财产返还。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163万元财产构成不明确,且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法院最终认定,即便小额转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上述款项均应返还。
被告的反向转账能否抵销赠与金额
法院查明,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系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并非被告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原告主张,被告的反向转账不应抵销赠与金额。被告辩称,她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该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反向转账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故不予抵销。
被告领取的工资社保是否应作为赠与财产返还
法院查明,被告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于XX一人公司,公司向被告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属于公司经营行为。原告主张,被告领取的工资社保实质为变相赠与,应作为赠与财产返还。被告辩称,她曾在属于XX控股的公司工作,领取的工资、社保系合法劳动报酬,不应作为赠与财产返还。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向被告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属于公司经营行为,并非于XX的个人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不予支持。
保函费该由谁承担
法院查明,原告以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原告主张,保函费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保函费不应由她承担。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以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系其自主选择,该保函费并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故由原告自行负担。
整体判决结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XXX.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XXX.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一是在婚姻中,要多留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动向,避免一方擅自处分。二是发现问题后,要及时收集证据,像聊天记录、转账流水、房产车辆购置凭证等,这些都可能成为维权的关键。三是遇到类似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及利息,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曲智玮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30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赠与金额核算、反向转账性质认定等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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