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婚姻算无效婚姻
以下几种婚姻算无效婚姻:
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结婚。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其婚姻关系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种亲属关系的婚姻违背了伦理道德,不具有法律效力。
3.未到法定婚龄的,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此年龄标准而结婚的,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如何区分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存在一定区别。
在情形方面,无效婚姻指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则包括因胁迫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从请求权主体来看,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或婚姻当事人。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人通常是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
在时效上,无效婚姻只要无效事由一直存在,请求权人可随时请求确认无效。可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三、可撤销与无效婚姻在法律后果上有何不同
可撤销与无效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存在差异。
婚姻效力方面,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财产处理上,无效婚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财产处理与无效婚姻类似,但更注重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子女权益上,二者在这方面法律后果相同,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不影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在法律溯及力、社会影响等方面也有区别。无效婚姻的否定性评价更强,可撤销婚姻更尊重当事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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