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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营运事故保险拒赔,律师助力维持原判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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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8 · 1693人看过
交通保险索赔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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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XX月,杨X驾车与毛X电动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毛X家属起诉索赔约100万,一审判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杨X已付款不抵扣。人保不服上诉,称杨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险应免赔,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私家车营运事故保险拒赔,律师助力维持原判获赔偿

当事人杨X在遭遇交通事故,面对毛X家属起诉索赔以及保险公司上诉拒赔时,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他不清楚自己在投保时的情况是否真的会导致商业险免赔,在法律知识和应对经验上存在明显的信息劣势,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困境。戴丽萍律师首次接触这起案件时,敏锐地抓住了两个关键要点,以此作为维权策略的起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戴丽萍律师着重从两个方面展开工作。一方面,针对人保公司提出的杨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这一上诉理由,戴丽萍律师通过收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这一关键证据的提交,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另一方面,戴丽萍律师关注到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的程序问题。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戴丽萍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深知保险合同中提示说明义务的重要性。在过往类似案件中,她多次遇到保险公司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导致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因此,她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这一要点,向法院指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人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让杨X松了一口气,也体现了戴丽萍律师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她从复杂的案情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一名法律人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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