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中,原告是七旬老人杨X,被告是蒋X和某保险公司。2024年3月9日,蒋X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杨X相撞,造成杨X受伤。交警认定蒋X负全部责任。杨X住院治疗78天,经两次司法鉴定,均认定其遗留左下肢瘫(肌力4级),构成八级伤残。杨X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蒋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9935.76元。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于:原告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因果关系、八级伤残是否成立、超龄农民误工费是否应支持、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是否合理。最初,杨X掌握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但对于伤残因果关系、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的合理性等关键证据存缺失。
郭笑云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对于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的质疑,律师结合原告出院记录中“左下肢仍乏力”的记载、鉴定意见中“左下肢瘫应系脑挫伤出血致中枢运动功能障碍所致”的分析,以及原告年龄、伤情恢复状况等因素,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对于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律师出示出院医嘱,证明上述药物与伤情治疗直接相关,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律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实际情况,为杨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对于残疾赔偿金,律师按相关标准计算得出140961元,法院全额支持。此外,律师还成功主张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并有效抗辩了超龄农民误工费请求被驳回。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提出质疑,律师通过详细的分析和论证进行回应;对于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律师以出院医嘱为依据,反驳了保险公司“药房买药不认可”的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2578.06元,蒋X支付鉴定费2280元,合计164858.06元。扣除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蒋X的垫付款,杨X实际获得赔偿款16万余元,足以覆盖其实际损失。
郭笑云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优先核查关键证据的关联性,如伤残因果关系的证据;优先核查证据的合法性,如出院医嘱等证据的有效性;优先核查证据的完整性,确保各项赔偿请求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通过这些方法,她成功地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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