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要从之前说起,李X与杨X因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的事情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凌晨时分,双方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进而演变成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突然加速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
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自己驾车是要接走李X,并非撞人,且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刘振宇律师作为李X的辩护人,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指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二审过程中,刘振宇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她发现,侦查阶段李X供述是为避免冲突升级,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以便将李X拉走,李X驾车突然撞击杨X等人;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也证明在劝架过程中,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把李X拉走,李X驾车朝对方人员撞过去,撞到人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撞,致使王X被压在车底。而且,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
基于这些关键发现,刘振宇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向法庭详细阐述了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理由,并强调李X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最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刘振宇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原判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刑期较一审有所减轻)。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遇到类似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行事,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为你分析案件,找出关键的辩护点,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刘振宇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学功底,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她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专业科班出身的她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的这些年里,她办过众多同类案件,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她被评为开封市律师协会相关职务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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