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子女的真实意愿以及双方的抚养能力等证据是关键所在。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及司法解释第56条,当子女已满八周岁时,其意愿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2025年开始执业的王辉,凭借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积累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法定程序中的关键机会,为当事人成功变更抚养权。
王辉接手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后,首次行动便是指导原告全面收集证据。王辉自2025年执业以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已办理多起家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本地办案经验,尤其在家事案件抚养权争取方面成功率较高。他深知证据对于此类案件的重要性,于是指导原告做了三方面的证据收集工作。一是固定女儿真实意愿的书面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以此证明女儿明确希望跟随母亲生活;二是证明原告具备稳定抚养能力,包括原告在市区拥有学区住房以及工作稳定等情况;三是举证被告长期工作在外、由祖父母隔代抚养的事实。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20XX年庭审时,王辉向法院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判令婚生女张X变更为原告抚养,判令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张X年满十八周岁,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初步认为原告此前起诉变更被驳回,此次变更需谨慎考量。王辉补充理由,强调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及司法解释第56条,子女已满八周岁,明确表达了愿随母亲生活的意愿,且母亲有抚养能力。同时指出被告虽并非完全“不尽抚养义务”,但“由祖父母照料”不等于父亲亲自抚养,结合子女意愿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应支持原告的诉求。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辉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判决将女儿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王辉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指导原告收集关键证据,并在庭审中合理运用法律依据进行辩论,成功为原告变更了抚养权,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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