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孙XX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孙XX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且系恶势力集团犯罪。然而,徐权峰律师最终让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判处孙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大相径庭。
在办理孙XX案时,徐权峰面临着两大阻碍。其一,公诉机关指控孙XX属于以孙XX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较为固定的成员。要破解这一指控,需精准把握恶势力犯罪的特征。恶势力犯罪具有共同犯罪属性,要求人数一般3人以上且“经常纠集在一起”,还需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活动。徐权峰毕业于兰州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办理了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其中不乏涉及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他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敏锐地发现孙XX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表现。同时,依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指出孙XX与孙XX二人无共同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其二,公诉机关指控孙XX开设赌场抽头渔利9万元,认为属于情节严重。但网络型开设赌场虽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实体型开设赌场却无明确规定,且指控涉案金额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大部分证人常年不在家,偶尔回家,对棋牌室收入情况的证言不真实或为传来证据,抽头钱金额不一致。徐权峰在大量的刑事辩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他仔细审查证人证言,发现除春节期间少量“拱猪”行为外,其他多为娱乐行为,即便认定开设赌场,也应以“拱猪”收取的台费作为抽头渔利金额。根据司法实践,实体型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且有望风、护场、放爪子等情况才属于情节严重,从而得出指控孙XX抽头渔利9万元证据不足,不属于情节严重的结论。
在宣某某与他人斗殴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徐权峰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辩护能力。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权峰多次会见、反复阅卷,查阅大量相似案例,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与公检法机关充分沟通。他提出本案系对方主动挑衅,被告人起初无犯罪故意,主观恶性小;参与犯罪的具体人数、单个人员造成的损伤与损坏无法认定,关键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全案量刑不平衡等辩护意见。这得益于他作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经验,能够深入研究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更合理的判决。
案件结束后,这些当事人的生活逐渐回归正轨,但案件留下的痕迹却难以磨灭。对于孙XX来说,这场官司让他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对于宣某某而言,轻判让他有了重新开始的机会。而徐权峰律师,也将继续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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