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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辩笃行胜诉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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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8 · 1020人看过
欠款追讨专业律师 毕晓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61人 执业4年
律所: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120221145858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15205819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从业至今,办理大量案件,最大化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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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一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庭审中,被告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认可原告王X的股东资格,双方争论激烈。本案原告王X早年与他人签订股东合作协议,出资160万元持有8%股权,还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但公司未将其登记为工商股东。王X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身份及股权,被告则全力抗辩,若被认定超时效,王X将失去股东资格及相应权益。
精辩笃行胜诉有道|

王X委托甘肃兰州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的毕晓娜律师代理此案,毕晓娜律师执业多年,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数据知产合规、企业合规等法律事务。本文将完整还原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毕晓娜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原告王X的主张是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持有8%股权。其依据是,王X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自己实缴出资160万元;股东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持股8%;股东会决议证明王X以股东身份签字、实际参与经营;并且被告当庭认可王X出资与经营事实。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王X确实有出资行为且参与了公司经营,有相关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被告的证据缺口在于,仅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却没有其他有力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否定王X的股东资格。

毕晓娜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毕晓娜律师指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给付之诉,而本案是确认之诉,目的是确认股东身份这一客观事实,属于形成权范畴,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她向法庭完整提交了证据链,证明王X已依法出资、参与经营、具备股东实质要件,仅欠缺工商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成立。

庭审中的关键交锋在于对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本案的辩论。被告坚持认为王X多年未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毕晓娜律师则详细阐述法律规定,强调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并结合王X的出资、协议、经营事实,有力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观点。判决结果为确认王X为公司股东,持有8%股权。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明确不同类型诉讼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二是重视证据链的完整性,用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具备相关法律事实;三是针对对方单一的抗辩理由,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入剖析和有力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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