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朱XX是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他在经营公司时,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南京电子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80万余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7万余元,还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少人民币90余万元税款。2022年7月27日,朱X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上海XX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
双方诉求及理由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为他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而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有同案关系人章XX的供述,涉案发票清单、发票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电子缴款凭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等。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朱XX虚开发票和抵扣税款的事实。其中,朱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这一点,成为了案件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XX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不过,朱XX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他又能自愿认罪认罚,按照法律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且,案发后至本案审理期间,朱XX已补缴国家税款并预缴了罚金款,这些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控辩双方建议,对被告人朱XX减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这起案子由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的李小龙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企业经营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千万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去虚开发票偷逃税款。一旦被发现,不仅要补缴税款和罚金,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果企业遇到税务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税务律师,合法合规地解决问题。
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朱XX虚开近800万发票,本可能面临重刑,最终却获得缓刑,这样的结果令人意外。李小龙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李小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抓住了朱XX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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