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方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先生参与两起贩卖毒品事实,第一起若成立,马先生将面临重刑。施贝贝律师紧扣“主观明知”核心要件,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马先生对交付的2.5万元用于购买毒品是明知的,还瓦解了同案犯指认,使其指认成为孤证。最终,马先生的刑期从公诉机关建议的十一年锐减至一年二个月。
建设工程纠纷中,原告某金属制品公司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公司拖欠工程款12万余元。施贝贝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准确界定合同效力与付款义务,主张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同时,利用《公司法》规定,指出被告公司为一人公司,现任及前任独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成功让两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原告胜诉。
建议在处理各类纠纷时,要重视证据收集和法律关系分析,遇到复杂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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