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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款该谁付?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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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937人看过
刑事处罚辩护专业律师 李耀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30人 执业4年
律所:云南亚尊(建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25202210452384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478780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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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李耀贤律师: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拼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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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装修工程结束,工程款却没给够,原告把三家都告了,要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可被告坚称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要工程款。这钱到底该谁付?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装修款该谁付?法院这样判!

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云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原告尹某某起诉至开远市人民法院。原来,2019年3月XX远某百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装修承包合同,将远金方商业广场部分装修工程承包给被告,被告又让原告施工商场办公区及卫生间等配套区域。工程结算总金额568,755.9元,原告只收到40万元,剩余168,755.9元及利息、律师费等没拿到,所以把被告、XX公司及案外人张X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委托李耀贤律师应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原告是不是工程实际施工人,有无独立债权请求权

第二,被告与原告是何种法律关系,被告是否要承担付款责任?

第三,张X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律师费诉求是否合理?

逐一拆解争议点

原告是否为实际施工人

法院查明:案涉装修工程实际由原告组织施工、垫付相关费用,原告系实际施工人。

双方主张:原告称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应获得剩余工程款。被告则认为原告仅为涉案项目授权代表,双方未形成分包或承揽关系,原告不享有独立债权请求权。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的理由,因为有证据证明原告组织施工和垫付费用,所以认定原告是实际施工人,享有相应权利。

被告的责任承担

法院查明:被告与XX公司签订的《装修承包合同》系事后为结算补签,因原告无装修资质、借用被告资质签订合同,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告收到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无合法依据占有应属原告的部分款项。

双方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强调自己与原告仅为授权代表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被借用资质方,虽无与XX公司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占有了应属原告的款项,所以应承担付款责任。

张X的连带责任及律师费诉求

法院查明:无证据表明张X与该工程款有直接关联,且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问题。

双方主张:原告要求张X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律师费。被告认为张X不应承担责任,律师费诉求不合理。

法院认定: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要求张X承担连带责任及支付律师费的诉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云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远某百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尹某某支付工程款168,75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要求张X承担连带责任及支付律师费的诉求。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进行工程施工时,一定要有合法的资质,避免借用他人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其次,作为实际施工人,要保留好组织施工、垫付费用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程款支付、律师费承担等问题,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在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与XX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驳回了原告不合理的诉求。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离不开李耀贤律师的专业代理。云南大学法学本科学历让他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从2022年执业至今,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有效抗辩不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厘清责任边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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