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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销售假冒商品被告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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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231人看过
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王莉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68人 执业10年
律所: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611357742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352909058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债券债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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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许XX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起诉,曾有犯罪前科系累犯。王莉萍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其辩护,提出许XX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等辩护意见。法院采纳意见,但仍判处许XX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为销售假冒商品被告争取从轻处罚

当事人许XX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逮捕羁押于宁波市XX区看守所。他不仅面临着法律的严厉制裁,而且因其有多次犯罪前科,此次作为累犯更是雪上加霜,在法律量刑上会从重处罚,此时的许XX孤立无援,对自己的命运感到迷茫和无助。

王莉萍律师接受宁波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首次接触这个案件时,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她意识到许XX销售假冒商品的事实较为清晰,公诉机关证据也较为充分,直接从事实层面进行反驳难度较大。于是,王莉萍律师将维权策略的起点放在了为许XX争取从轻处罚上。

在庭审过程中,王莉萍律师提出了两个关键的辩护意见。首先,她指出被告人许XX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从案件的证据来看,许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王莉萍律师在过往类似的刑事案件中,深知坦白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她在法庭上强调,许XX的坦白行为节省了司法资源,体现了他对自己错误的认识和悔悟,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其次,王莉萍律师提出许XX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她分析,许XX虽然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他的行为并非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大规模犯罪活动。许XX只是个体经营,通过网络销售假冒商品,其销售范围和影响相对有限。在过往处理的类似案件中,王莉萍律师遇到过很多主观恶性较大、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相比之下,许XX的情况有其特殊性。她向法庭阐述,许XX可能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为了谋取一些经济利益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并非是故意要破坏市场秩序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XX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对于王莉萍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不过,由于许XX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判处许XX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同时没收暂扣在公安机关的假冒商品。虽然判决结果没有完全达到许XX的期望,但王莉萍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辩护,为许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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