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x年10月,原告许XX通过转租的方式,承租了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一处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用来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为此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这个厂房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进行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该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了搬迁。但之后,许XX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却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何XX已经和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可就是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XX支付其应得的部分。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许XX认为,自己作为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在厂房被征收时遭受了设备搬迁、生产生活资料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等损失,这些损失对应的补偿款理应归自己所有。所以,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何XX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原诉请金额为332,605元。
被告何XX则提出了“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认为许XX不应获得这些补偿款。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卢扬超律师为了帮许XX争取权益,做了很多工作。他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还取得了许XX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之后,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这两份文件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律师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因为厂房没有规划许可而无效。但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在厂房被征收过程中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失。对于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这些是许XX在搬迁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费用,所以他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临时安置费方面,考虑到许XX在搬迁后需要临时安置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法院支持了部分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许XX的公司因为厂房征收而停产停业,这必然会造成损失,法院同样依据公平原则和相关情况,支持了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而对于被告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法院结合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认为这些主张不成立,予以驳斥。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个案子由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租赁厂房等不动产时,一定要确认其是否有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避免因为合同无效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遇到拆迁等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自己的权益,与房东协商补偿问题。协商不成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最终还是获得了近17万的拆迁补偿款。这一结果离不开卢扬超律师的努力。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等案件。在本案中,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申请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金额、有效反驳对方抗辩等一系列工作,为许X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深厚的法律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同无效及补偿分配问题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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