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婷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领域,承办案件已逾五百多件。这次,她作为刘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中,刘先生是原告,温先生是被告,第三人是游先生。争议焦点在于温先生是否需要偿还刘先生借款及利息,温先生坚称自己并未向游先生借款,案涉20万元是游先生代陈先生偿还给自己的款项,借条也是受胁迫所写,且对游先生将债权转让给刘先生一事不知情。
刘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18年5月17日温先生向游先生出具的20万元借条,同日游先生向温先生账户转账2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2019年游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刘先生电话通知温先生债权转让事宜、游先生通过快递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给温先生的相关证明。然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直接反驳温先生称借条是受胁迫所写以及款项是代还性质的证据。
邹婷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以下证据补强行动:仔细梳理借条和转账记录,确认借贷关系的成立;收集游先生与温先生之间款项往来的相关情况,排除代还的可能性;查找温先生在出具借条后未向公安部门报案或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借条的相关记录,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温先生质证称借条是受胁迫所写,款项是代还性质。邹婷律师回应称,若案涉20万元是游先生代陈先生偿还借款,理应由陈先生向游先生出具借条,而不是温先生,且温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是被胁迫所写,出具借条后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或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认为温先生与游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游先生将债权转让给刘先生的行为合法有效,温先生应当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判决温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先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
邹婷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借贷关系的成立证据,如借条和转账记录;其次,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排除干扰因素;最后,关注当事人的后续行为,如是否报案或诉讼撤销,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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