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常有律师于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曾接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梁某经中间人介绍,分三笔向被告绥中某公司账户汇入共计200万元。其中两笔共100万元备注“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元备注“借款”。后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确认这200万元为借款。但被告宁某却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这就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到底这200万元应认定为投资款还是借款,成为了案件的疑难之处。
隋律师接手案件后,采取了按突破口倒叙的处理方式。最终扭转局面的关键在于那份《借款协议》。隋律师回溯发现,虽然有部分款项备注为“口罩投资款”,但《借款协议》明确确认了款项性质为借款。隋律师围绕这份协议展开调查取证,收集了双方资金往来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确实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在庭审中,隋律师运用法律策略,指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200万元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和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这一结果与被告宁某抗辩款项为投资款,若认定投资款原告可能血本无归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有效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结合辽宁沈阳办案经验,从证据视角来看,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像本案中的《借款协议》就是关键证据,它明确了款项性质。同时,资金往来的银行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也能辅助证明案件事实。在遇到类似款项性质争议的案件时,律师要善于从各种证据中寻找突破口,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还原案件事实,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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