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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的数额该如何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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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096人看过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放贷数额认定规则如下:以实际出借本金为准,不得将相关名义收取费用计入;数额累计计算 2 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总金额,多次放贷本金累加;情节严重个人≥50 万元、单位≥250 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个人≥200 万元、单位≥1000 万元,特定群体或严重后果数额标准可降 50%,认定规则关联定罪量刑,依规定执行。
非法放贷的数额该如何去认定

一、非法放贷的数额该如何去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非法放贷数额的认定需遵循以下规则:

一、核心认定标准:以实际出借本金为准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不得将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的费用计入放贷数额。例如,出借人实际转账100万元,虽约定收取5万元手续费,放贷数额仍按100万元计算(该5万元属于违法所得,另行认定)。

二、累计计算规则

数额需累计计算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含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的总金额。多次非法放贷的本金应累加,不受单次数额限制。

三、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数额门槛

根据《意见》,非法放贷数额是判断刑事立案标准的关键:

情节严重:个人累计放贷≥50万元,单位≥250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个人累计放贷≥200万元,单位≥1000万元。

(注:若放贷对象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或造成借款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数额标准可降低50%认定。)

以上认定规则直接关联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需严格依据《意见》及相关金融监管规定执行。

二、非法放贷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

依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一般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等。达到上述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放贷的本金是否需要归还

非法放贷本金是否归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非法放贷行为本身无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原则上非法放贷的本金应当归还。

但如果放贷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仍然提供借款,这种情况下,本金的处理可能会更复杂。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节判定是否全部或部分支持本金返还请求。

另外,在一些打击非法放贷的专项行动中,可能会出台特殊政策规范本金的处置。总之,一般情况下非法放贷本金应归还,但具体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综合判定。

在探讨非法放贷的数额该如何去认定之后,我们还需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非法放贷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而非法放贷所得的利息、复利等收益也有着相应的法律认定规则。一般来说,这些非法收益会和本金一并认定为非法放贷数额。另外,多次非法放贷的累计数额也是判断犯罪情节的重要依据。如果您对非法放贷数额认定的具体情形、相关法律适用等还有疑问,或者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需要专业解答,别错过获取专业帮助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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