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DX犯罪。2023年5月,DX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后,为获取报酬,带着自己的银行卡按网友要求分三次取现50000元,将现金交给网友后获得2500元报酬。侦查机关认为,DX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流转,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其行为触犯法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初,当事人DX仅能陈述自己取现获取报酬的事实,缺少能证明自己无罪的关键证据。储博刚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在审查起诉阶段,他第一时间提交手续并阅卷,研读卷宗、制作笔录以了解案件情况。依据DX的陈述和阅卷情况,进行了全覆盖的法律与案例检索。他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身份无法确认,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对取现款项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适用相对不起诉。之后,储博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来印证D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虽然文中未提及对方质证理由,但储博刚律师凭借前期充分的准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强调“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于2023年8月对DX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储博刚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主要有:一是在阅卷时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有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因为只有上游犯罪查明属实,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才有成立基础;二是主动积极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抓住案件可辩护重点进行阐述;三是参考类似案例,做好充足的案例检索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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