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空壳公司”的股权迷局
吴某与某养老服务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48万余元。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吴某发现,该公司自设立以来,历任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且存在以零对价向无清偿能力的年轻村民转让股权的情形,明显涉嫌恶意逃避出资义务。
信之源律所的破局:穿透公司有限责任
律所第一时间调取了该公司全套工商档案,逐笔梳理股权变更轨迹:
原始股东黄某认缴2000万元,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公司2022年已出现经营异常;
2022年1月,黄某将800万元股权转让给单某;
2023年7月,黄某、单某分别以零对价将股权转让给年仅20余岁的村民陈某、郭某,二人明显不具备出资能力。
信之源律师主张: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股东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历任股东以零对价向无清偿能力者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均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判决结果
法院追加四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分别在1200万、800万、1200万、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案的价值:信之源律所证明了,即使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只要深挖工商档案、追查股权变更历史,仍有可能通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让躲在公司有限责任背后的股东“现身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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