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被告人某某明知所购“减肥压缩糖果”是三无产品且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售卖。他共购进该类产品6000粒,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XX成分(含量65.8mg/g)。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某某提起公诉,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宽情节
被告人一方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毫无隐瞒,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他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悔罪态度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从宽处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确实存在上述情节,予以认定这些法定从宽情节。
争议点二:被告人是否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指出,自己是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此前无违法违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通过查阅相关记录,确认被告人此前没有刑事犯罪记录,认定其初犯、偶犯的情节属实。
争议点三:被告人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积极主动上交全部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切实弥补了犯罪造成的危害,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意愿;并且被告人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具备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条件。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绝不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旦触犯法律,后悔就来不及了。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不幸涉罪,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律师风采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李宏瑞律师的专业能力。李宏瑞律师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100起。正是由于多年在刑事领域的积累,让他在处理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量刑情节。他通过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挖掘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多项从宽处罚情节,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庭审中,他围绕辩护要点详细发表意见,与法官充分沟通,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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