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的是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委托人是一名个体经营者,文化程度初中,在其经营的保健用品店内销售“金枪不倒”“原子弹”等性保健品,于20XX年X月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检测,涉案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委托人销售涉案产品金额数千余元,执法部门还查获未销售的涉案保健品十多种、近五百粒,公诉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在这起案件中,王莉萍律师由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王莉萍律师自2016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2201611357742,现就职于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高级合伙人。她毕业于浙江理工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商事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领域均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接受指派后,王莉萍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售情况等案件细节,并且认真梳理案件证据材料。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执法材料、检测报告、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等多项证据来证实指控事实。王莉萍律师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发表了辩护意见。她提出委托人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王莉萍律师积极引导委托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推动委托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以体现其悔罪态度。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采纳了王莉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量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为:委托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委托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在这起案件中,王莉萍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了缓刑,有效避免了实刑执行,辩护效果达到预期。这也体现了王莉萍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处理上的能力和水平,她的努力让委托人得到了一个相对较好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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