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辩护律师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但法院经查明,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对于辩护律师这一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郝XX是否为从犯
辩护律师认为郝XX系从犯。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所以,对于辩护律师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第三,郝XX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律师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最终判处被告人郝XX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金融投资领域,一定要保持警惕。对于那些承诺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不要轻易相信。作为从业者,要明确自己的行为边界,避免参与非法的集资活动。如果发现自己可能涉及相关法律风险,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罚。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郝XX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达55亿余元,本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但在陈晓伟律师的辩护下,法院认定郝XX为从犯,并考虑到他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在处理复杂的金融犯罪案件时格外从容。本案中,他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郝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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