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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对账,百余万水泥货款全额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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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783人看过
债务债权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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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A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A公司依约供应了水泥并开具发票,可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就拖欠百余万元尾款不付。虽然经过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绝支付。A公司无奈之下,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指定结算人对账,百余万水泥货款全额胜诉

杨杭川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被告以人员离职为由,称对账人无权对账,杨律师直接否定了这一抗辩逻辑。他系统地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闭环的证据链。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杨律师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对于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杨律师逐一进行驳斥。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的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A公司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也全部由被告承担。

在这类合同纠纷中,普通人往往容易忽略合同中关于指定人员的效力问题,以及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重视合同条款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各类证据,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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