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主张,2024年3月20日,其与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3500亩土地,并支付了定金40万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却单方违约,因此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定金18万元。原告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定金支付凭证作为证据,引用了民法典中关于定金罚则的相关条文,认为被告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方在初始阶段面临着一些困境。合同已经签订且原告支付了定金,从表面上看被告似乎存在违约行为。而且,原告有合同和定金支付凭证作为证据,这对被告不利。被告方的核心证据缺口在于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合同无效,从而难以摆脱赔偿责任。
杨洋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方向切入。针对原告的主张,律师提出案涉土地为村集体土地,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未报备,且赵某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无需解除。律师还指出定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原告未提示说明,应无效。此外,被告已全额返还款项,无赔偿义务,原告属恶意诉讼。律师还提交了类案判例,主张同案同判。
在庭审中,双方就合同的效力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原告认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有效。杨洋律师则详细阐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这一法律规定,指出案涉合同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律师还通过展示类案判例,说明在类似情况下法院均判定合同无效。面对律师的有力抗辩,原告方无法提供充分的反驳理由。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案涉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无约束力,不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已全额返还40万元,无需赔偿。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研究法律规定,找出合同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关键点,以此作为抗辩的核心;二是关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格式条款等存在问题的条款,提出合理的质疑;三是积极收集类案判例,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有力证据,争取实现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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