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某XX管理公司签订了《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协议签订后,当事人通过妻子的微信向XX公司的股东转账支付了100000元。然而,XX公司迟迟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未为当事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东协议书》,并要求XX公司及股东返还出资款100000元。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一:《股东协议书》的性质及双方的法律关系
法院查明,《股东协议书》明确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等权益。当事人主张双方是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取了出资款,应承担相应义务。XX公司则辩称双方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自己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股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取了当事人的出资款,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因为协议里明确写了股权相关内容,而且钱也是转给了与公司相关的人,所以构成股权转让关系。
争议焦点二:XX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法院查明,当事人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出资款,但XX公司自协议签订后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未履行召开股东会决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主要义务,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向当事人赠送了XXX城点位等其他权益。当事人主张XX公司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自己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XX公司辩称当事人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享有了协议约定的权益,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法院最终认定,XX公司未履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毕竟半年时间都没完成关键手续,也没证据证明给了其他权益,当事人的目的肯定实现不了。
争议焦点三:XX公司是否应返还当事人出资款
法院查明,合同解除后,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取了当事人的出资款。当事人主张XX公司应返还出资款。XX公司辩称自己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法院最终认定,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返还当事人的出资款,其主张不成立。因为合同都解除了,钱肯定要退回去。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XX公司需返还当事人出资款100000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像这个案子里,关于股权变更登记等重要事项,最好在合同里写清楚时间节点。其次,付款的时候要留好凭证,转账记录等都很重要,万一出了问题可以作为证据。最后,如果对方违约,要及时沟通并保留沟通记录,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股东协议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返还当事人出资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孙启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20年执业以来,孙启发律师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有力反驳对方的上诉理由。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