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蒋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面临法律的制裁,在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他孤立无援,对自己的未来感到迷茫,不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也不知道如何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2018年开始执业的张志来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他敏锐地捕捉到案件中对蒋XX有利的情节,将辩护策略的起点定位在为蒋XX争取从轻量刑上。
在庭审过程中,张志来律师发表了明确的辩护意见。对于蒋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点,张志来律师不持异议。但在量刑情节方面,他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首先,他指出被告人蒋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系坦白。张志来律师深知,坦白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他凭借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抓住这一关键情节,为蒋XX的从轻量刑提供依据。
其次,张志来律师强调蒋XX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这体现了张志来律师对案件程序的精准把握,他清楚认罪认罚制度在当前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积极引导蒋XX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理。
再者,张志来律师提出被告人蒋XX在本案中非法获利12000元,蒋XX及家属表示可以按照办案机关要求,随时全部退还违法所得。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蒋XX的悔罪表现,也为从轻量刑创造了条件。张志来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明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对于被告人量刑的积极作用。
同时,张志来律师结合全案材料,指出被告人蒋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良好。并且蒋XX仅有19岁,小学学历,社会经验浅薄,仅有的工作经验也只是在做服务员和流水线工人,社会关系单一,对犯罪分子采取的隐蔽的犯罪活动和手段因客观原因无法认识全面,导致误入歧途,主观恶性相对比较小。张志来律师从蒋XX的个人情况出发,为其进行人性化的辩护,试图让法庭全面了解蒋XX的情况,从而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对于张志来律师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已缴纳违法所得、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于其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未予采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判处被告人蒋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且罚金已缴纳。张志来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为蒋XX争取到了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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