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随州市,周XX、钟XX、周XX一家面临着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困境。他们虽长期在桥头村居住、生产、生活且户口迁入多年,但在该村十一组河滩地被征用获得补偿款后,却未被列入领取征地补偿费范围。这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而此时,随州地区黎芳律师接受委托,为他们开启了维权之路。
随州地区黎芳律师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拥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在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都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此次面对农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她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
在一审阶段,黎芳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指出周XX一家长期在桥头村委会所在地居住、生产、生活,且户口迁入十余年,在该村有选举、被选举资格,已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这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她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为周XX一家争取到了参与分配的权利。其执业理念“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在办案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二审时,桥头村委会提交沈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试图证明周XX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失去效力。黎芳律师敏锐地指出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成功让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她为周XX一家提交了桥头村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分户统计表和桥头村分配方案的人员名单两份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周XX一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黎芳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以客户权益为核心,不辜负每一份信任。她熟悉随州本地的司法规则与资源,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司法尺度,擅长抓诉讼时效、证据链关键节点。她全程跟进案件,定期向周XX一家反馈进度,耐心解答他们的疑问,兼顾专业与情感安抚。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周XX一家在桥头村十一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桥头村十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有权请求分配相应数额的征地补偿款。桥头村的上诉请求被驳回,一审判决维持原判。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黎芳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再次证明了她在法律行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成为了随州百姓可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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