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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为投资者追回六十余万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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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922人看过
消费权益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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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62163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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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12月,某某能源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次年11月收到处罚决定。投资者蔡某某因该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受损而起诉。争议焦点为虚假陈述关键时间节点、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及赔偿范围。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蔡某某赔偿款612788.39元。
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为投资者追回六十余万赔偿款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的认定是程序关键点。这几个时间节点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损失的计算和交易因果关系的判定。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在证券诉讼领域的执业经验,深知这一环节的决定性作用。在蔡某某起诉某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徐晓律师紧紧抓住“三日一价”的认定,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徐晓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徐晓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他首先申请查阅了该公司的相关公告和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仔细研究其中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具体内容。通过对大量资料的分析,徐晓确定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为后续的损失计算提供了准确的依据。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徐晓律师积极推进案件的进展。2023年3月10日,徐晓向法院提交了关于“三日一价”认定的书面意见,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准确确定这几个关键时间节点。3月15日,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要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徐晓当日即补充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说明这些时间节点的认定对案件的重要性。3月20日,法院重新合议后,采纳了徐晓律师的意见,确定了“三日一价”。

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徐晓律师也做了充分的准备。他在庭审中指出,被告未及时披露巨额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行为,结合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法规及交易金额占比等因素,足以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构成虚假陈述。关于交易因果关系,徐晓依据司法解释,说明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基准日后,符合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条件。被告提出原告最终获利故不应赔偿的抗辩,徐晓律师通过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反驳了这一观点。

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交易因果关系。2024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某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蔡某某赔偿款612788.39元。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投资者蔡某某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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