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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企业货款纠纷胜诉,律师精准举证助追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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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504人看过
导读:原告A建材经营企业与被告A签订建材购销合同,原告供货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以未结算、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货款。杨国鹏律师受委托起诉,提交关键证据,从法律角度抗辩。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关费用。
建材企业货款纠纷胜诉,律师精准举证助追讨欠款

原告A建材经营企业在履行与被告A的建材购销合同后,面临着被告以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未全额开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的困境。企业不仅资金流转受到影响,还陷入了与被告的纠纷中,却不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此时,杨国鹏律师介入此案,他敏锐地意识到,要让原告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并进行合理的法律抗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国鹏律师有条不紊地向法院提交了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的提交并非随意为之,杨国鹏律师在执业多年的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深知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对案件结果的重要性。他精准地将供货凭证、结算单据、付款记录等有效整合,形成了完整的举证体系,充分证明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以及原告A的实际供货、被告A拖欠货款的事实。

针对被告以“未结算、未全额开票”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杨国鹏律师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了专业抗辩。他指出,开票义务属于附随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杨国鹏律师也曾遇到过被告以类似理由进行抗辩的情况,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成功说服了法官。此次,他的抗辩意见同样被法院完全采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原告A的起诉可视为要求总结算的行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杨国鹏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抗辩,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全部拖欠货款,有效维护了建材企业的合法债权,保障了企业的资金流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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