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公司的未来似乎蒙上了一层阴霾。对于债权人来说,能否追回债权成为他们关注的焦点。在这样的情况下,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作为XX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及本案诉讼代理人,踏上了为企业追收债权的艰难之路。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20XX年XX月XX日,宇公司与游X签订《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货物及价款支付等事宜。20XX年X月XX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发现游X未按约支付货款,依法提起对外追收债权之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136个模具是否交付产生了争议。冯从福律师紧扣《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XX公司已就合同约定和履行完成初步举证,游X主张未交付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采纳了这一论证思路,因游X举证不能而认定交付事实成立。这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化解了“交付事实不清”的诉讼风险,对同类“交付事实年代久远、证据不全”的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游X还提出了未交付136个模具、已代垫款项应予扣除、案外人债务抵销等三项主要抗辩。冯从福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回应。针对未交付抗辩,运用举证责任规则;针对代垫款,虽未能证明已偿还,但认可扣除;针对抵销抗辩,明确指出案外法人之间的债务与本案无关,且无抵销合意。法院最终排除了抵销主张,有效对抗了债务人提出的多重抗辩,维护了破产财产完整性。
庭审中,在双方确认海天注塑机未交付后,冯从福律师及时将诉讼请求从XXX元变更为862000元,展现了诉讼中的务实态度和灵活应变能力,避免了因主张不实而导致的被动局面。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管理人的主要主张,认定160个模具均已交付,游X实际尚欠487526元,并支持了逾期付款损失请求。冯从福律师成功追回应收账款487526元及逾期损失,有效增加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从合同审查、证据收集、诉讼策略到举证规则运用,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对外追收债权的操作范式,为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类案件提供了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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