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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涉“两卡”犯罪,律师辩护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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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412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李朝永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6201910082792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8487122272
案例展示: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办案,务实诚信,用专业的知识,从专业的角度为你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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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某在校期间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违法活动,流水19.4万元,获利1000元,受害人14.6万元被骗资金转入其卡,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李朝永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引导被告人争取自首,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沟通、退赔,最终审判阶段被告人获拘役三个月的从轻处罚。
大学生涉“两卡”犯罪,律师辩护获从轻处罚

在涉“两卡”犯罪案件中,罪名的认定和量刑的判定往往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有着重大影响。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X某提起公诉,若罪名成立,X某将面临较重的刑罚。2019年开始执业的李朝永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自首这一关键机会。

李朝永律师接案后,在公安侦查阶段便迅速展开行动。有着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的他深知自首对于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性。他第一时间告知被告人辩护思路,引导其主动交代案件事实,争取成立自首情节。2019年执业至今,李朝永律师承办过大量刑事案件,对自首情节的认定和运用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审查起诉阶段,2024年X月X日,李朝永律师主动与承办人员沟通,提出被告人系在校大学生,主观恶性较小,且主动交代案件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承办人员初步答复需进一步核实证据。李朝永律师随即补充理由,提供了被告人主动交代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强调被告人符合自首条件。经过沟通,承办人员认可了被告人的自首情节。

同时,李朝永律师积极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告知被告人愿意主动退赔赃款,争取受害人的谅解。他还向承办人员强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结合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请求从轻处罚。最终,在审判阶段,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主动退赔、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李朝永律师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全程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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