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发生口角,相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福某某路“如某某酒店”附近打架。2时许,双方各自邀约了不少人到场。其中,被告人罗XX被朋友邀约,参与到了这场斗殴中。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经鉴定,杨XX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罗XX在2023年8月2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古城分局西某某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指控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不过,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是跟随他人参与斗殴,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还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的田百川律师担任罗XX的辩护人,他多次会见罗XX,详细了解其参与案件的全过程。田律师发现罗XX是被朋友邀约、被动参与斗殴,未携带及使用刀具,仅实施拳打脚踢行为。同时,田律师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精准定位罗XX“从犯”的犯罪地位,明确以“未成年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为核心的辩护方向。
庭审中,田律师依据相关法律,重点论证了罗XX具备的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他着重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无独有偶,在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准备拆卸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公诉机关查明,赵XX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
赵XX高中就读期间因学习压力过大、与家庭沟通不畅出现抑郁症状,案发时处于治疗期,受外界不良信息影响实施作案。案发后,赵XX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田百川律师再次接受指派,担任赵XX的辩护人。他多次会见赵XX,了解其作案背景、成长经历及心理状态,发现其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处于抑郁治疗期的关键情节。同时,田律师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精准提炼出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积极退赔谅解、未成年人犯罪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庭审中,田律师依据法律,明确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意见,判决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避免他们受到不良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第二,未成年人如果不慎犯错,要及时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从轻处罚。
这两起案件让我们看到,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往往有着复杂的原因。在这个案子里,田百川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未成年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田律师在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始终秉持着“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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