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建材公司负担。蔡某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认为这些能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被告某建材公司的初始困境在于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且股东蔡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账户700000元。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公司虽有纠纷但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
马国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主张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马国律师指出公司未达到解散标准,且已提出股权收购解决方案。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马国律师认为仅能证明存在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庭审中,关键交锋出现在原告提交录音证据时。原告主张该录音能证明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则认为这仅为经营决策分歧,公司治理机制并未失效,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证明公司未达到法定的解散标准,如经营管理未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未失灵等;二是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如股权收购等,表明公司有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三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有力质证,指出其证据不足以支持解散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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