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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攻防:股东权益与公司存续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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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340人看过
公司解散专业律师 马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11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72018100443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75302139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一般民事诉讼,同时担理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形成良好的口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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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菏泽单县的马国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在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马国律师作为被告单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场围绕公司是否应解散的激烈法律交锋。本文将还原原告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马国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并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
公司解散纠纷攻防:股东权益与公司存续的较量

原告蔡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建材公司负担。蔡某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认为这些能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被告某建材公司的初始困境在于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且股东蔡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账户700000元。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公司虽有纠纷但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

马国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主张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马国律师指出公司未达到解散标准,且已提出股权收购解决方案。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马国律师认为仅能证明存在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庭审中,关键交锋出现在原告提交录音证据时。原告主张该录音能证明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则认为这仅为经营决策分歧,公司治理机制并未失效,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证明公司未达到法定的解散标准,如经营管理未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未失灵等;二是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如股权收购等,表明公司有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三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有力质证,指出其证据不足以支持解散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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