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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证据博弈定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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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724人看过
公司解散专业律师 马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11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72018100443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75302139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一般民事诉讼,同时担理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形成良好的口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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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蔡先生手握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等证据,上诉请求解散公司,却在二审中败诉。为其代理的是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律师,他于2018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
公司解散纠纷:证据博弈定胜负

这起案件是公司解散纠纷上诉人蔡先生是公司股东,被上诉人是单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还有另外两名股东。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即是否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标准。

最初,蔡先生提交了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试图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然而,这些证据虽能反映公司存在一些问题,但并未充分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马国律师介入后,代表建材公司和股东武先生进行答辩。他指出公司未达到解散标准,且已提出股权收购解决方案。在二审中,蔡先生提交了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认为,该录音仅体现了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在庭审中,马国律师强调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而本案中蔡先生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之间的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在未穷尽其他救济方式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马国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遵循了几个关键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证据能否直接证明核心争议点,即公司是否达到司法解散的标准。其次,对对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判断其是否能对核心争议点产生实质性影响。最后,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抗辩理由,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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