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上诉中指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他提交的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旨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其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的相关规定。
被告公司的初始困境较为明显。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获得政府补贴后,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了纠纷。武某虽提出以800000元收购蔡某16%股权,但蔡某不同意。而且蔡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账户700000元,这对公司的资金流转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公司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自身仍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继续存续的必要性。
单县马国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他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不符合解散情形。对于原告提出的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的主张,单县马国律师指出公司只是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并非完全无法经营。对于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的说法,他强调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公司治理机制并未失效。并且公司已提出股权收购解决方案,这表明公司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和能力。
二审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单县马国律师对该录音证据进行了质证。他认为该录音仅能体现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公司的治理结构并未瘫痪,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仍具备正常的运营能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把握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证明公司并非如原告所说无法经营;二是强调股东分歧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三是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合理有效的质证,指出其证据不足以支持解散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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