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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中,证据博弈如何决定胜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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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594人看过
公司解散专业律师 马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11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72018100443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75302139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一般民事诉讼,同时担理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形成良好的口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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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蔡某拿着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等证据,满心以为能让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一审却败诉了。
公司解散纠纷中,证据博弈如何决定胜败?

代理此案的是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律师,他自2018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

这起案件是公司解散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是蔡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一家新型建材公司,还有两名原审第三人。争议焦点在于该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即是否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

最初,蔡某提交了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用以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然而,这些证据虽然能反映公司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足以充分证明公司达到了解散标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的材料。

马国律师介入后,针对蔡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公司未达到解散标准且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的观点。在二审中,蔡某提交了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对该录音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其仅为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他指出,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在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马国律师采用了全面梳理证据、准确把握证据效力、结合法律规定分析证据关联性的方法论。他不局限于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而是深入分析证据背后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针对对方证据提出合理的质证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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