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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亡之争”,以证据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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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848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马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11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72018100443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75302139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一般民事诉讼,同时担理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形成良好的口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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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蔡X手握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上诉请求解散某建材公司,却二审中败诉。为他代理案件的是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马国,他自2018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
公司“存亡之争”,以证据为支撑

这起案件是公司解散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是蔡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某建材公司,原审第三人有武X和蔡X。争议焦点于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即是否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以及是否存其他解决途径。

最初,蔡X掌握了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试图以此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然而,这些证据虽能反映公司存一定问题,但不足以充分证明公司达到司法解散的标准,关键缺失于未能有力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单县马国律师介入后,针对蔡X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和分析。二审中,蔡X提交了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单县马国律师一方面认可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强调该录音仅体现了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庭审中,该录音证据被用来支持蔡X关于股东矛盾激化的主张,但对方质证认为这只是经营中的正常分歧,不能作为公司解散的依据。单县马国律师回应称,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而本案中蔡X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公司未达到司法解散条件,且存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

处理证据问题上,单县马国律师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其能否有力支持诉讼请求,找出证据中的关键缺失。其次,对于新提交的证据,客观分析其证明力,既认可其真实性,又准确评估其案件中的作用。最后,庭审质证时,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清晰阐述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的关系,有力回应对方的质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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