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朱某骑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汽车相撞,交警认定徐某负全责。朱某受伤住院,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其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二级残疾人,需朱某抚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徐某和保险公司分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朱某委托刘汉涛律师起诉,要求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4978元。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非医保费用是否应予扣除、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与金额认定。朱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但缺乏证明非医保用药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证据,以及儿子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的确凿证明。
刘汉涛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证、村委会证明等,形成完整的索赔证据链。主动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进行鉴定,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核心项目提供专业依据。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费用10084.82元,刘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未申请对用药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刘律师提交了残疾证及村委会证明,证明朱某儿子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虽然村委会不是法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但法院认为其证明与残疾证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经审理,对原告大部分诉请予以支持,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进行了合理调整。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7846.92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66046.92元。同时,判决鉴定费1800元由侵权人徐某承担,原告在返还徐某垫付的30000元时可予抵扣。
刘汉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全面收集证据、申请司法鉴定、重点突破争议难点的方法论。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有效应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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