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高X、汪X夫妇签订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XXX元,丁XX支付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后,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此后,丁XX未办理银行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并在未支付余款的情况下逃匿。此外,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双方主张: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
法院查明: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合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争议点二: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提及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被告人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丁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对中介公司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一情节不予认定,不将其作为丁XX的从轻处罚情节。
争议点三:数罪并罚的判定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应数罪并罚。
法院查明: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伪造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丁XX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
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考察。同时,要注意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维权的依据。对于伪造公司印章这种违法行为,千万不能触碰,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被告人丁XX因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两项罪名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施亚军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阶段打下的坚实基础,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承办过众多案件,累计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了力量。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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