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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女方反悔不过户,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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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467人看过
财产分割专业律师 王谦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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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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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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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可事后女方却反悔,还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这事儿闹到法院,到底该怎么判?今天就来讲讲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女方反悔不过户,法院怎么判?

正文

原告某X1与被告某X2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2017年2月27日,双方又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公证,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由其偿还。此后,某X1一直履行还贷义务,但某X2却未配合过户,某X1遂诉至法院。

本案有以下两个核心争议点:

1.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

法院查明,2019年5月9日,双方签订《不动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婚生女xxx,但该协议未履行,房屋也未办理过户登记。原告某X1主张因房屋仍有贷款未偿还,过户给女儿条件不具备,且房屋登记在某X2名下风险极大,要求撤回赠与。被告某X2则认为需征询女儿的意见,女儿同意才可以撤销。

法院最终认定,赠与行为未完成,现某X1主张撤销赠与,且婚生女xxx明确同意案涉房屋归某X1所有,某X2亦表示尊重xxx的意见,所以某X1撤销赠与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房屋首付款是否为某X2婚前财产,某X1是否应返还

法院查明,某X1称案涉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离婚后一直由自己偿还贷款。某X2辩称案涉房屋的首付款xx万元是其婚前财产支付的,房屋给某X1的话,某X1应该将该部分返还。

法院最终认定,某X2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为双方在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协议中均明确约定房屋归某X1所有,这些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某X1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一定要谨慎,确保条款清晰明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涉及财产赠与,最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否则赠与行为可能未完成,存在可撤销的风险。另外,对于财产的归属和来源,要有清晰的证据证明,以免在争议发生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依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协议,判决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这启示我们,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遵守。王谦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拥有近二十年的法律执业经验,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财产纠纷问题时,能够精准把握关键,为当事人制定出最优解决方案。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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