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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二审:律师助力被告成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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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158人看过
离婚专业律师 彭艳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31002234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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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系李X1与李X2等的分家析产纠纷,李X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分割拆迁腾退利益。彭艳军律师作为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积极应对,法院最终驳回李X1上诉,维持原判。
分家析产纠纷二审:律师助力被告成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X1主张一审判决存在多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核心争议在于李XX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房屋的赠与和出资建设情况。2013年从事律师工作的彭艳军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和对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成功应对了此次上诉。

彭艳军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查阅了全部一审卷宗,凭借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众多案件所积累的经验,特别关注到案件中的证据细节。他发现李X1为证明李XX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交了医院的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据;而为了证明建房出资问题,双方也分别提供了不同的证人证言。彭艳军律师意识到,关键在于判断这些证据的证明力以及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审中,李X1提交医院的病历欲证明李XX生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彭艳军律师对此不予认可。他向法庭指出,李X1在一审法院及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该主张,且结合一审中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李XX生前系一人独立生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李X1提交的商标局网站查询信息以证明赠与书属于虚假证据,彭艳军律师也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反驳,强调该证据与本案关键事实并无直接关联。

李X1申请赵XX出庭证明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彭艳军律师对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提出质疑,指出证人证言存在主观性,且缺乏其他客观证据的佐证。同时,彭艳军律师一方提交郭XX、裴XX的书面证人证言,欲证明系李X2、王X、李X3、李X4、李X5出资建房。彭艳军律师在法庭上详细阐述了这些证人证言的合理性和关联性,强调这些证据与一审中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房屋的出资建设情况。

最终,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及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李X1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彭艳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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