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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罪与罚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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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985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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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底,余某、李某、曾某三人打起了歪主意,企图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联系到杨某的公司,以9%的点子费购买发票,曾某则负责联系购买方。他们以李某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以11%的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的差价。经查明,他们虚开的发票涉及税额巨大,共计1667805.72元。案发后,李某、余某经通知主动到案,曾某主动投案自首,三人还退缴了违法所得。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罪与罚的博弈

公诉机关指控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为他们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三人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余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曾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5千元。

李某的辩护人李坤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了所有相关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他发现,虽然三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李某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有限。李坤抓住这一关键点,在庭审中提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且是初犯,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李某、曾某的辩护人提出他们是从犯,但结合证据,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不过,三人都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同时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经济活动中要时刻保持法律意识,切勿触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违法红线。一旦面临类似法律纠纷,要及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同时,应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会根据具体案情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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