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背景
2006年,原告和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识,2007年1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1日育有一女。孩子出生后,家庭琐事增多,被告脾气变得暴躁,常对原告和孩子打骂。2010年,原告无法忍受,带着3岁女儿回娘家生活。此后被告从未联系过原告,也没关心过孩子,双方分居长达6年,期间毫无联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均拒绝,即便在庭审中,被告仍坚称夫妻感情尚存,不同意离婚。于是,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离婚并争取女儿抚养权。
二、核心争议点
第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第二,婚生女应由谁抚养?
三、争议点拆解
(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法院查明:原、被告结婚时缺乏了解,婚后未能有效沟通,且分居长达6年,期间互不联系。被告多年来对原告和女儿不闻不问,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缺乏了解加上长期分居,已无共同生活可能,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双方感情还在,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婚姻关系需夫妻双方相互关爱、共同经营。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基础不牢,婚后又长期分居,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抚养权归属
法院查明:孩子年满十周岁,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与原告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习惯,被告从未过问孩子生活。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抚养权应归自己。被告未明确提出争取抚养权,但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定:法院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孩子长期与原告生活,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且被告多年未履行抚养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四、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五、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在婚姻中遭遇家暴或长期分居等问题,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分居协议等。协商离婚不成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涉及子女抚养权时,要提供孩子与自己生活更有利的证据,比如生活环境、教育条件等。
六、
这起案件中,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原告,让原告摆脱了不幸的婚姻,也为孩子创造了更有利的成长环境。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杨慧律师。杨慧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约80%。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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