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被告XXxx有限公司收到了原告的借款,原告也与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到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XX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截至2012年6月19日,被告XXxx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x万元、利息xx元及逾期利息xx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委托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的王谦律师诉至法院。
王谦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相关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具结书、保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律师费发票等书面证据。在庭审中,王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指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XXxx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作为抵押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抵押房产对借款清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作为连带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的费用,是合理支出,应当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谦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被告XXxx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也由被告负担。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借款时一定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保证人。如果遇到借款不还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谦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到现在已经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在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谦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处理此类案件上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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