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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效借贷合同中追回本金及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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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064人看过
民间借贷专业律师 蔡泽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01022876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501712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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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发生于委托人与被告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争议,委托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被告,借款到期被告未还。蔡泽业律师梳理证据起诉,庭审充分举证阐述主张。法院判被告返还本金、赔偿律师费,驳回利息诉求,按比例承担诉讼费。
从无效借贷合同中追回本金及律师费

委托人因与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委托蔡泽业律师为其维权。委托人与被告曾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委托人借款特定金额,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明确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但未约定借款利息。然而,委托人是通过套取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开始执业的蔡泽业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重大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敏锐地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立即着手梳理案件事实、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借款合同》、款项交付凭证、律师费支出凭证等。在法定期限内,蔡泽业律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明确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损失、承担律师费,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蔡泽业律师全程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他充分举证、质证,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主张,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委托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被告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案涉《借款合同》依法无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借款本金;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驳回委托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委托人与被告按比例承担,被告承担的部分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不服判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蔡泽业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委托人从无效的借贷合同中追回了本金及律师费,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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