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宁波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委托人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损失,并承担委托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及案件诉讼费。委托人找到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的蔡泽业律师,委托其处理此案。
蔡泽业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3302202010228763。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目前是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民商事、刑事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蔡泽业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他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能力。
接受委托后,蔡泽业律师迅速行动起来。他认真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借款合同》、款项交付凭证、律师费支出凭证等。在法定期限内,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明确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损失、承担律师费,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蔡泽业律师全程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主张,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庭审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情况,被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过,蔡泽业律师并没有受到影响,依然坚定地为委托人争取权益。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最终经审理认定,委托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被告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案涉《借款合同》依法无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借款本金,同时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但驳回了委托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委托人与被告按比例承担,被告承担的部分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不服判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蔡泽业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再次证明了他在民商事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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